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陈君通讯员郭京霞)北京市一中院今天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王金田等5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故意杀人犯孙元明(男,44岁,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职工),受雇于李某(女,时年37岁)殴打他人,并收取佣金3万元。孙犯让王金田(男,31岁,农民)具体实施,且佣金已挥霍,王、孙二犯即起意杀害李。1998年10月26日凌晨,王犯即持刀将李杀死。
王犯于1987年10月至1988年1月,在北京市顺义县南法信乡聚通饭庄等地行窃时,恐被值班人员发现,即持菜刀等凶器将4名值班人员杀死,掠得人民币400余元。1996年至1998年,王犯在石景山、海淀等区盗窃多起,所抢款物近10万元。
抢劫犯卜晓东(男,25岁,无业)蓄谋抢劫,遂于2000年4月11日1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温泉花园姜某(男,时年61岁)的住处,持尖刀将姜杀死,后卜犯将姜的尸体藏匿于姜家壁柜内,抢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